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事故发生后只会束手无策。
虽然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功能几乎重叠,都是在车主的车撞了人之后用来赔付对方的医疗或补偿费用的。但是,从目前来看,交强险的保障能力有限,难以应付重大的人伤事故,一般还是应该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原则二:购买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湖北地区最高也可能超过60万元。建议车主看看自己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
原则三: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购买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对家人负责;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大,可以投保乘客险,5-10万/座,对家人和乘客负责。如果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比较经济。
原则四: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修车费不容小觑,对爱车的保障也很重要。
货车全险出事理赔后第二年无论如何都要继续买保险。货车运输业务繁忙,出险概率也高,无论第二年续保涨多少钱,都要首先把防患于未然放在心上。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可不是几千元的保险费能处理好的。我的建议是要未雨绸缪,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买了保险就买了放心,有保险做保障就能安心工作,放心搞运输。
交通事故可以先报意外险再走保险。
人身意外险和车险可以同时理赔,交通事故符合意外定义,因此意外险是可以赔付的,主要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遭受到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付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交强险和三责险主要可以赔偿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车损险、座位险等主要可以赔偿自己的相关经济损失。
人身意外险和车险是互不冲突的,因此可以同时赔付。
保险公司可以再向车主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赔付足够了,车主就不需要再赔了,如果不够,车主还需对不足额部分进行赔偿。
可以,实际中,受害人***受伤后,已经用医保报销医疗费后,是否可以继续主张保险理赔,其实并无明确统一的做法。不过,实践中,对于受害人已报销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理由是,报销的部分是当事人参加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合法收益,法律并不禁止受害人在合法取得后再向侵权人索赔,而且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出险以后当然需要续保,出险以后,车在修好以后,还会继续在路上跑,车子既然上路,那就一定要有保险,所以不用考虑是一定要续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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