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医院(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起付线以上全报销;
2.二级医院500元起付,报销比例75%;
3.***医院1000元起付,报销比例50%。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有合并症或并发症者,按正常住院比例支付。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居民医疗保险转院报销比例
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内***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居民普通门诊无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元,政策范围内按50%报销,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下年度报销比例提高20%。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不予报销内容
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范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每位参保人员每个年度内可自主选择不超过3家定点门诊作为本人定点,定点范围之外的不予报销。当然在二、***医院的门诊就医,也是不报销的。
异地就医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1.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是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4.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统筹、特殊病门诊统筹、住院医疗统筹、特药待遇、医疗救助、大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报销待遇;
门诊报销待遇
1、普通门诊补偿。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55%,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2、慢***门诊补偿。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II型、冠心病等13种慢***的门诊医疗费用,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以参保地***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医疗机构的补偿50%。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3、特殊病门诊补偿。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慢性乙型肝炎等14种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70%。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60%。
七、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表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镇(街道)医疗机构 200元 90%
一级医疗机构 500元 80%
二级医疗机构 700元 70%
***医疗机构 1000元 55%
转市外医疗机构 1200元 45%(转诊)35%(未转诊)
(一)农村
1、门诊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
报销范围:
药费:***检查:心脑电图、X光***、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
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医院报销30%。
3、大病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二)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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