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生育保险:在怀孕前,需要到当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2.产前检查报销:孕妇需要在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费用可以在医院报销,需要提***前检查报告和医院发票。
3.分娩报销:劳动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医院报销,需要提供医院***和分娩证明。
4.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新生儿出生后,需要进行一些医疗检查和接种疫苗,这些费用可以在医院报销,需要提供医院***和新生儿出生证明。
5.报销申请:以上三项费用可以在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销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6.报销资金发放:经过审核后,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将报销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中。
注意事项:
1.在报销申请前,需要确认所有费用都是符合报销标准的。
3.如果在报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1、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结账。
2、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3、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4、属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期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市所在区社会保险局备案。
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及两张复印件;
3、产前检查费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我国法规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生育法规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生育法规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费由单位照发。5、***生育手术费,包括因***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性标准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期天数产***计算:基本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30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晚育的,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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