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者中“原合同制职工”应自参加工作时间至1986.10之间作为其视同缴费年限;
2、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固定工”应自参加工作时间至上世纪90年代当地开始实行缴费参保期间作为其视同缴费年限;
3、事业单位人员应自参加工作时间至2014.10之间作为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
扩展资料:
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别: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
二是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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