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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 补充医疗保险一年能报几次就是我上半年报一次,下半年的医疗费再报一次?
  2.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要求?
  3. 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4. 医保补充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一年能报几次就是我上半年报一次,下半年的医疗费再报一次?

补充医疗报销(二次报销)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医保二次报销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退休人员、军残补助基金将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再报一次。其实就是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也就是一年内办理住院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包含家庭病床和市外就医),全年累计的个人自付部分减去丙类费用在一万元以上部分的均可享受医保基金的二次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要求?

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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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注意以下情况补充医疗报销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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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2、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自费药、基本医保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3、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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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在特需门诊就医和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5、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二、补充医疗保险是医疗险还是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单位及个人需求为职员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其主要举办形式为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或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保障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及保障范围亦不相同。

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关于“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总体部署,通过创新实施具有青岛特色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优化配置。调整医保基金支出结构,统筹发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医保结余基金等资金的保障绩效,探讨发挥职工互助保障***、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等的综合保障功能。

医保补充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水平,根据《市***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市***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补充医疗保险 )。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补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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