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取的补救措施);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备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涉嫌欺***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期天数。
***期天数:
2)独生子女***增加35天,晚婚晚育15天。
3)难产***: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个7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022年广州市生育保险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统筹范围:本市全体职工及其家属,以及本市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生育保险。
2、参保费用:职工参保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7%,单位7%,其中职工部分由职工本人缴纳,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参保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城镇居民7%,其中由城镇居民本人缴纳。
3、保险金额:生育保险每次生育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津贴金额为每次生育6000元,最高可享受2次。
4、参保条件:职工及其家属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需在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参保时间:职工及其家属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立即参加生育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在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立即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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