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简称《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参保人员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
注:《药品目录》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原则制定,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三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在制定《药品目录》时,对甲类目录不得调整,对乙类目录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的1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一是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负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三是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属于《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不予以支付费用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
基药,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要,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药品销售业内普遍是指进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
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1.概念不同:甲类药品是符合基础药品范围,临床治疗上必需、应用广泛、的药物,乙类药品是指超出基本药品范围,临床治疗上疗效更好的种类,其余不在甲类、乙类目录的药品都属于丙类。
2.报销比例不同:甲类是医保100%报销;乙类是医保部分报销、部分自费。丙类属于完全自费药品。
3.价格不同:甲类药品统一制定,其价格是比较低的,乙类的价格各地可以进行调整,比甲类所需要的价格是会更高一些;而丙类就不属于统一制定的,所以其价格水平差别较大,其中有些特效药费用会高出很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用药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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