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
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56天;产***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90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2016年开始实施的。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2017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会议,***于2017年6月底前在12个试点地区启动两险合并工作。人社部强调,两险合并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
生育险从1919年开始的。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生育险当然是从社保制度建立时开始实施的。我国的企业单位是从1992年到1994年陆续开始建立社保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份并轨制后开始实施社保的,而生育险是职工社保当中的一个交费项目,由单位全部承担费用,主要用于生育子女时享受相应的补帖。可见,不同性质单位的员工,生育险都是从社保实际交费时开始的。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tbxdl.cn/post/1159.html